福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会章程
时间:2020-01-01 14: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福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性质: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争取国内外关心福州市人口福利事业的团体和个人的支持与捐助,动员社会资源兴办有利于解决计划生育家庭困难的社会公益项目和资助关爱计划生育困难群体等活动,营造和谐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来源于   融侨集团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州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128号劳动大厦七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社会组织、企业及个人的自愿公益捐赠;

(二)资助扶贫开发项目,资助实施“幸福工程”救助困难母亲、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

(三)开展节日慰问、紧急救助、计生保险、房屋修缮、闽都助学、扶智、扶助健康等生育关怀行动项目帮扶工作,与人口计生、生育关怀行动有关的宣传教育、业务培训等;资助遭受意外伤害等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基层计划生育协会专干特困家庭等;

(四)与非营利组织和热心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合作,开展与人口计生、家庭发展及人口福利相关的研究、资助、救助活动以及各种生育关怀公益项目活动;

(五)福州市计划生育协会智库所要聘用的专家学者、论文评审、座谈论坛、学术交流、刊物出版等费用;

(六)用于奖励对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和协会工作以及人口发展研究做出贡献的相关单位、相关人士;

(七)根据捐款人意愿,专项用于相关项目费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5-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新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

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享有如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表决权;

(三)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参与本基金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理事履行如下义务:

(一)履行章程的义务;

(二)执行决议的义务;

(三)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四)维护本基金会声誉的义务;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决定;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党建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基金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基金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志愿捐赠的收入;

(二)受捐助人委托,接受捐助人转赠给计生群体的资金;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困难群体;

(二)奖励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和协会工作以及人口发展研究做出贡献的相关单位、相关人士;

(三)资助计生协会开展六大重点任务等活动的费用;

(四)根据捐助人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用于相关项目费用和资助困难群体;

(五)用于基金会正常行政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活动和项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活动是指:

(一)接受捐赠价值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捐助活动;

(二)一次性投资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三)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它活动。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须严格按照《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慈善项目管理规定:本单位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单位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单位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单位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单位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3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单位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 将剩余财产按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一次性捐助给人口福利(公益)事业

(二)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1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来源:计生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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