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治理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
建议与对策
陈躬煌
谈起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每出生100个女孩,就会同时出生118个男孩,这个比例还是经过治理已经下降的数字。我国是世界上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最严重的国家,由于“男多女少”,预计到2020年,我国将会出现大约3000万“光棍”。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总体形势虽说好于国家平均水平但是仍旧持续偏高(正常值应该控制在102--107),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已成为当前我市人口计生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福州市近四年出生人口性别比情况表
地区 |
性别比 | |||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福州市 |
112.20 |
113.93 |
110.14 |
110.53 |
鼓楼区 |
106.31 |
106.78 |
106.01 |
106.85 |
台江区 |
107.74 |
113.70 |
107.86 |
100.49 |
仓山区 |
108.73 |
117.23 |
108.62 |
106.69 |
晋安区 |
104.05 |
106.50 |
112.50 |
115.01 |
马尾区 |
119.21 |
111.79 |
116.92 |
102.59 |
福清市 |
112.03 |
111.64 |
109.64 |
107.69 |
长乐市 |
122.08 |
123.84 |
120.99 |
116.66 |
闽侯县 |
117.72 |
117.72 |
118.15 |
117.33 |
连江县 |
119.78 |
124.49 |
111.64 |
105.75 |
闽清县 |
111.08 |
110.42 |
110.07 |
111.55 |
罗源县 |
111.76 |
115.71 |
88.89 |
119.54 |
永泰县 |
115.36 |
114.71 |
118.11 |
116.90 |
(该表数据来源于市计生委计财处)
一、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原因分析
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有着十分复杂的根源,主要包括思想根源、法制根源和社会根源。
(一)思想根源
自古以来对男孩的偏好就是造成出生性别比偏高的思想根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受教育程度有所提高,人们对子女数量的期望相对减少,但对孩子“质量”的期望则明显增强,这里指的“质量”就是生育男孩。这种偏好在中国自古就有,虽然社会在进步,人们的认识也在进步,但对男孩的偏好,在大部分人思想中,尤其是农村群众思想中依然如故。
(二)法制根源
1、法律约束的滞后
我市在对性别选择的制约方面,我们只能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找到相应的规定,但是,其约束的力度相当有限,并不能足以震慑性别选择行为。法律约束的滞后,使性别选择者并没有对为其危害社会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并没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是性别选择者毫无惧色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2、控管能力的薄弱
性别选择是一项非常隐蔽的活动,是要求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的人与执行鉴定和施行手术的人的一种“地下交易”。在道德约束缺位的年代,奖励举报人的措施并不能唤起人们的社会责任心,在我市多地,这一措施尽管施行了多年,但发出的奖金基本为零。控管能力的薄弱,致使非法的性别选择行为有恃无恐。
(三)社会根源
1、生育保障的因素。生、老、病、死是人们不可逆转的客观规律。人们对生病的担忧,对养老的忧虑是人之常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由于现今我市的社会保障能力、社会保障范围和社会保障水平还十分有限。家庭养老和个人积蓄保障仍是主要的养老形式,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非常薄弱。因此,有部分家庭特别是农村的女儿户,养儿防老的的愿望特别强烈。社会保障的滞后,是人们男孩偏好的主要社会根源。
2、危害的后延因素。当前的出生性别比偏高,其严重的后果要到二十年后才会显现。这就导致制造危害者不会自食其果。过去和现在那些不择手段选择性别的人,他们并不会尝到由此而带来的严重后果,这些后果都会遗留到他们下一代身上,所以,他们感觉不到,感觉不到在制造什么的混乱和应该为此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3、计生管理的局限性因素。我市是一个流动人口较多、较复杂的都会型城市,其主要表现为城市流入、流出人口多,流动量大,农村流出人口多,流入人口少的特点。由于全国各地计生政策、管理要求不一、服务保障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加之全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还很难真正形成“一盘棋”格局。流出人口还存在不少漏管、失管现象,而异地的流入人口的失管,给我市的计生婚育氛围造成了一定不良影响。各地在流动人口实际管理中,还或多或少地存在重户籍人口管理、轻外来人口管理的思想。这样就给想超生和可选择生育男孩的人员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性别失衡的治理对策
出生性别比长期偏高,已经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都在寻求控制人口出生性别比的有效途径。但是对人口性别结构的干预力度仍低于对人口数量的控制力度。近年来,在省、市级考核中,出生性别比也被列入考核指标,但远不及计划生育率指标的份量。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控制性别结构失衡,必须从思想、法律、技术、保障、管理等多个角度,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才能达到治理的目的,才能真正扭转性别比偏高的严重局面,并巩固和稳定治理成果。
(一)强化宣传引导,推进新型生育文化建设
广泛深入地宣传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危害,凝聚整治性别选择的力量,宣传引导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宣传男女平等。性别选择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在人们的脑子里根深蒂固地形成着男女不平等、重男轻女的意识。这种意识驱使人们偏好男孩,驱使人们千方百计地去选择男孩。在宣传过程中,要努力扭转这种歧视女性的思想认识。
2.宣传婚育文化。用文明、进步的婚育文化去改造人们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消除性别选择的思想根源。一是改变生育目的。努力使人们淡化传宗接代的生育目的,把生育子女逐步转变到社会责任和增进家庭幸福上来。二是改变生育意愿。要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努力将实行计划生育转变为人们的自觉行为,淡化人们对生育数量和生育性别的期望和要求。三是改变婚育观念。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在婚姻方面,要逐步转变“男娶女嫁”和“父姓制”的传统习俗。在生育方面,家庭的生育行为必须接受社会的调节和制约。四是改变性别偏好。帮助人们树立“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的观念,孩子性别并不能决定其对家庭、对社会的贡献,只有通过良好的教育,才能把子女培养成有益于社会和家庭的人。
3.宣传性别比偏高对社会危害。一是性别失衡对社会的危害。没有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生活在社会的每一个人都不可能有安全感和幸福感。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必须依靠每一个人来自愿维护。二是性别失衡是对后代的莫大伤害。人有七情六欲,性是人类最基本的生理需求,如果,我们留给子孙的是一个连最基本的生理供需都无法平衡的社会,我们这一代对后代的伤害将是无以弥补的。如果我们的子孙生活在如此两性失衡的环境之中,性别选择就没有任何意义,因为他们同样无法完成传统的“传宗接代”的任务。
4.宣传法律政策
法律政策是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行为准则。由于关于性别选择的法律规定只是针对特定人群和特定机构的,公民和组织对这些法律规定的政策要求不一定十分清楚。因此在宣传过程中,一是要宣传公民和组织的义务。《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对人们在生育行为过程中,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生育人群、医疗机构、医护人员都是这些禁止性规定的相关义务人。这是不容推辞的法定义务,否则必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二是要宣传法律后果。公民和社会组织有意或无意违反法律规定,都要受到相应的制裁。这是相关行为人对自身的行为承担相关责任的一种方式。可能有相当一部分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把应他人之求,鉴定胎儿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看成是行善积德、助人为乐的行为。诸不知一片善心,却危害了社会,触犯了法律。三是要宣传反面典型。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因此受到追究和处理。对这些个案要作深入的剖析和宣传,使之成为前车之鉴,警示来者引以为诫。总之,要让法律关于性别选择的规定,成为公民的普通法律常识,也有利于推动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二)实行重典治理
中国自古就有“乱世用重典”的说法。只有用苛律和酷刑才足以震慑屡禁不止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说宣传引导是“疏”,引导人们自律的话,那么重典治理就“堵”,用严格的行政手段,警醒和制止人们的类似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需要在立法和执法上双管齐下,才有可能收到预期的效果。而且两者缺一不可。只立法而忽视执法,法律将成为一纸空文;只执法而忽视立法,则执法无据,打击乏力。
1.制定法律规定
关于性别选择的法律规定,目前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处罚畸轻。《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只设定了罚款和吊销执业资格的两种处罚,不足以使相关行为人望而生畏,起不到约束的作用。二是单方约束。《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只对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设定了法律责任。并没有对要求选择性别的行为人设定相应的处罚。这种约束机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性别选择的源动力,是很难收到预期效果的。本文建议:一是设定刑罚。在《刑法》中,增加相应的规定,设定相应的罪名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不但要对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设定罪名和处罚条款,而且要对申请鉴定性别和选择性别的行为人设定罪名和处罚。二是修改现有处罚条款。现有处罚违背了“收益与成本对等”的规律,也违背了“危害与责任对称”的法理。要按从严的原则,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处罚条款,要让性别选择的相关责任人和相关机构,付出高昂的代价和成本,来达到约束的目的。只有用严厉的法律规定,才能使相关行为人不会铤而走险。只有用重典才能治理性别选择如此猖狂的局面。
2.打击性别选择
胎儿性别选择之所以演变到失控的状态,最根本的原因就是选择性别者获得了既得利益,而且并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即使是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太严厉的法律责任也没有受到追究。法律规定没有成为人们行为的现实准则。大量的性别选择行为逍遥法外,受到法律惩处的寥寥无几,基本没有形成打击性别鉴定的工作氛围。要治理性别比偏高,就必须在执法方面努力:一是保持高压态势。要成立纪检、监察、公安、计生、卫生、药监、民政等部门联合组成的专案组,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状态,形成重拳出击的强力态势。发现非法性别选择行为,从严从快惩处,使以身试法者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以期收到杀一儆百的效果。二是拓宽侦察视野。打击性别选择行为,最大的障碍就是很难掌握违法犯罪的线索,可以通过计生协会小组长这一特殊群体做到对孕情的及时监测,发现重点怀疑的对象,应及时联合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必要的监控手段,用侦破刑事犯罪的办案手段来侦察性别鉴定行为,肯定会收效明显。
(三)完善社会功能
社会保障能力的滞后,使人们更多的依靠家庭来保障医疗和养老,更多依赖家族的势力来维护个人权益和获取更多的利益。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优厚的社会福利,安全的社会环境,周全的社会关照,是有效消除人们的后顾之忧,为彻底消除性别选择的良好的社会基础,只有发挥和完善社会的各项功能,出生性别比才能长期的稳定在正常范围。
1.健全养老保障制度
要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在城区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设立社区养老保障服务机构,着重帮助解决女儿家庭因男性劳动力少而形成的生产、生活困难。在农村,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户,政府要尽力筹集资金来帮助这些家庭办理养老保险,并建立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在经济上解决老人的后顾之忧;并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障他们在年老、失业、患病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可在农村普及开办半公益性质的养老院,配备较为齐全的硬件设施,为老人提供舒适的条件,并且聘用专业养老服务员为老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优先照顾家中失去劳动力的女儿户或失独户入院养老。这样使得老人们在得到经济上的保障之外,同时又能获得生活上的照料和情感上的慰藉。这样让人们能够不再将自身养老完全寄托予子女,而是更多地依靠自己和政府,“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根本上解除后顾之忧,从而弱化人们“养儿防老”的观念。
2.广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
生育关怀行动是社会共济的一种有效形式,在社会保障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其在利益导向上的推动作用非常必要。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关注弱者,特别关注缺乏劳动力的计生困难家庭,使之获得基本生活和精神需要,以淡化人们的男孩偏好和对男孩的依赖。一是在经济上给予扶助。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助独生子女和生育女孩的家庭,动员社会各界自愿捐助,救助困难人群。二是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动员社会关心、关注老年人群和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群,使他们不因居家过日而担忧。
3.控制家族活动
频繁的家族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农民的生育行为和男孩偏好。家庭活动诸如修家谱、修祖坟、祭祖以及各种形式的家庭聚会,都成为性别选择的催化剂。针对这一状况,要通过执法,打击和惩处家庭恶势力。在农村地区,人多势众的家族往往称霸一方,在邻里纠纷,在资源分配等诸多方面,家庭势力给人们造成很大的心理压力,更有甚的是,有些地方,大家族横行乡里,其他百姓敢怒不敢言,公安司法部门对此也鞭长莫及。对这种现象只有通过惩一儆百的办法来压制家族势力,来维护农村的正常秩序,淡化农村的多生育意愿和男孩偏好。
4.推动舆论监督
道德约束的缺位,使治理性别比失衡丧失了最广泛的群众基础。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是恢复和弥补道德约束的重要途径。一是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动员媒体去跟踪剖析性别选择个案,宣传危害,激发公众的社会责任感。二是发挥群众的舆论监督作用。人民群众是反对性别选择的力量源泉,群众对本社区、对本村组的孕情的发生和消失,最有发言权,只有动员群众参予,治理性别失衡才会有生命力。要让群众明白,性别选择侵害每个人子孙后代的利益,动员他们自觉维护利益,才能收到良好效果。
(四)强化生育管理手段
1.强化孕情跟踪管理
孕情是治理性别比失衡不可或缺的第一手资料。特别是加强二孩以上孩次的孕情的跟踪管理尤为重要,因为根据前面的分析,性别选择主要发生的高孩次环节。如孕情在没有合理原因的情况下消失,则是人工选择性别造成的。通过指导、培训强化计生协会小组长,使其发挥应有的孕情追踪作用,对不称职、不作为的小组长及时进行替换加强对孕情的监管,掌握相关信息,如果孕情突然消失,则可据此追查原因,查出性别选择的蛛丝马迹,逐步堵塞治理性别比失衡过程中的行政管理上的漏洞。
2.严格终止妊娠审批
可以建立一套严格的管理流程,规范终止妊娠行为。对终止妊娠,要实行严格的审批,医疗机构凭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署的审批文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否则可按违规从严处罚。特别是对妊娠十四周以上(可以分辨出胎儿性别时)的妊娠终止,更应严格把关。只要医疗机构严格遵守终止妊娠审批制度,性别选择就无法如愿以偿。人口与计生行政部门在审批终止妊娠时,坚持两条原则:一是医学需要。通过医学检查,认为胎儿在妊娠过程中已经发生畸变,为减少先天性病残儿的出生,计生部门可据此批准终止妊娠。一是违法怀孕。根据现行生育调节政策,孕情不符合生育政策的,可予审批,并责令终止妊娠。
3.推动村民自治,自我监督管理。
计生工作基础在农村,计生协会要充分利用广大会员植根在农村一线的优势,大力推进计生村民自治工作。村委会在制定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自治合同、协议时,要把性别比整治工作作为育龄群众的一项义务列入,明确指出涉及“两非”案件的当事人所要承当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造浓性别比综合治理的社会氛围。同时,认真实施孕情跟踪管理制度,由于性别选择大多为政策内二胎生育对象,在这类人群的孕情掌握时要做到从怀孕到分娩,每月一访,预防“两非”行为。在申批生育指标时,要落实计生专干、村组干部和中心户(组)长的责任,对其进行全程跟踪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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