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计生协〔2011〕15号
福州市计划生育协会 福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会
关于印发《福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会“生育关怀—紧急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计生协会:
经研究,现将《福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会“生育关怀—紧急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下面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坚持公正、公开、救助及时的原则,做好紧急救助对象的审核、上报及救助金的发放工作。
附件:1、《福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会“生育关怀—紧急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2、《福州市“生育关怀—紧急救助”经费申请审批表》
(此页无正文)
福州市计划生育协会 福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会
二O一一年五月三日
主题词:人口福利 紧急救助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省计生协会、市人口计生委
福州市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 2011年5月4日
附件1
福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会
“生育关怀—紧急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福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会“生育关怀—紧急救助”资金(以下简称紧急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福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会章程》和有关财务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紧急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正、公开、救急的原则。
第三条 紧急救助资金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一)适用对象:
1、独生子女;
2、基层计生协会工作者。
(二)适用范围:
上述对象遭遇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因意外伤残死亡,造成生活十分贫困或产生一时难以克服的困难。
第四条 紧急救助资金审批与发放程序
(一) 申请
1、紧急救助对象向居住地的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领取《福州市“生育关怀—紧急救助”申请审批表》填报,并附医疗证明或其他相关材料,村(社区)计生协会调查核实后将审批表上报所属乡镇(街道)计生协会;
2、由乡镇(街道)计生协会对救助对象进行复审,上报县(市)区计生协会;
3、由县(市)区计生协会对救助对象材料进行确认,审查真实性后,上报市人口福利基金会。
(二) 审批
由市人口福利基金会秘书处对上报的紧急救助对象进行审核,经分管领导、秘书长、监事等集体研究确定具体救助金额。
(三) 发放
1、救助资金来源:市人口福利基金会捐赠款(每年支出50万元左右);
2、救助资金标准:每笔最高不超过5000元;
3、救助资金发放:市人口福利基金会将救助资金按各县(市)区的汇总数统一汇到各县(市)区计生协会的银行账户,由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计生协会的工作人员将救助金一次性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第五条 市人口福利基金会将不定期对救助对象的真实性及救助金发放情况进行随机抽样检查。
第六条 紧急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县(市)区计生协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紧急救助对象的数据资料库。
第八条 在开展紧急救助过程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救助范围、对象和救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救助资金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对骗取、冒领救助资金的,由市人口福利基金会追回已经领取的救助金;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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